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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发布日期:2016-03-30 浏览量:48

各普通本科高校: 

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报送2016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目的通知》(教高司函〔2016〕12号),省教育厅决定开展2016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大创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深入实施“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推进计划”,构建国家级、省级、校(院)级三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体系,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强化创新创业训练,着力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人才。 

二、项目类型 

大创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三、项目管理 

(一)项目申报。省级大创项目实行限额申报(见附件1),其中创业实践项目每校申报数不超过2项。 

(二)资助经费。国家级、省级大创项目由财政和学校共同资助。部属高校的项目由教育部和学校共同资助,省教育厅预算单位的项目由省财政和学校共同资助,其他高校的项目由学校自筹经费。 

学校要按照省级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平均每项不低于5000元、创业实践项目平均每项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四、有关要求 

(一)大创项目面向本科生申报,鼓励学生跨学校、跨院系、跨专业、跨年级组建团队申报项目;鼓励学生围绕“互联网+”现代农业、“互联网+”制造业、“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商务服务、“互联网+”公共服务和“互联网+”公益创业等自主开展研究和探索。 

(二)每个团队人数应控制在5人以内,项目组成员必须有明确的分工。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主持1项省级项目,参与项目不超过2项。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 

(三)省级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预算总经费不低于每项1万元,创业实践项目预算总经费不低于每项2万元。 

(四)省教育厅将从省级项目中遴选部分优秀项目上报教育部,由教育部最终确定国家级项目。 

(五)2014年度立项的省级和国家级项目,由高校自行验收,并向省教育厅报送验收总结材料,必需材料为总结报告(包含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补充材料为各项目的总结报告、论文、设计、专利以及相关支撑材料。验收总结材料质量将作为2016年立项的重要参考。 

(六)项目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校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 

五、材料报送 

请各高校于2016年4月22日(星期五)前将项目申报公文(一式两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表》(见附件3,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分别装订成册,一式一份)、2014年项目验收总结材料(一式两份)交至西安理工大学教务处。同时将上述材料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六、其他事项 

为推进产学合作育人,教育部高教司组织了有关企业与高校共同实施产学合作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联合基金项目。项目实施的组织方式详见《关于征集2016年产学合作专业综合改革项目和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联合基金项目的函》(http://moe.edu.cn/s78/A08/A08_gggs/A08_sjhj/201512/t20151215_225039.html)。有关企业资助的项目,教育部高教司将汇总后统一发布。高校可根据情况积极组织学生向企业申报(具体项目指南另行发布)。 

七、联系人 

省教育厅高教处联系人:衡旭辉赵登攀 

电话:029—88668917 

西安理工大学联系人:陈华 

电话:029—82312370 

邮箱:sjk@xaut.edu.cn

地址:西安市金花南路5号西安理工大学教务处实践科 

邮编:710048 

附件:1.2016年陕西省大创项目申报限额表.docx

     2.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信息汇总表.docx

     3.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表.docx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3月28日 

  • 附件【2.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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