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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音乐学院青年教师专业评估考核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4-09-04 浏览量: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加速提高青年教师的专业素质及教学水平,以教学科研为中心,以创建一流学科专业为目标,以制度创新为保证,努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西安音乐学院青年教师专业评估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对我校青年教师专业素质实施评估考核。

第二条 评估考核对象:本院四十岁以下各专业在职、在岗、在编的青年教师。

第二章 评估考核范围、内容及要求

第三条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数字媒体艺术、艺术与科技、录音艺术、舞蹈编导专业教师

1.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教师,须在考核前两周提供本人近两年内创作的7分钟以上的管弦乐队(含民族管弦乐队)作品一首(也可为室内乐及钢琴曲各一首),或近两年内公开发表的5000字以上的专业论文一篇;

2.数字媒体艺术、艺术与科技、录音艺术、舞蹈编导专业教师,须在考核前两周提供本人近两年内创作的7分钟以上的专业作品一首(工程文件或编导成果),或近两年内公开发表的5000字以上的专业论文一篇;

3.由评估考核专家小组组织的45分钟以内的课堂教学及自述、答辩(含上述各专业方向)

第四条 音乐学、视唱练耳、艺术史论、艺术管理、舞蹈学、公共基础理论专业教师

1.须在考核前两周提供本人近两年内公开发表的5000字以上的专业论文一篇;

2.由评估考核专家小组组织的45分钟以内的课堂教学及自述、答辩(含上述各专业方向)

第五条 音乐表演专业教师

1.参加演奏()考核。每人演奏()曲目长度不得少于 12分钟;

2.演奏()后的自述与答辩;

3.随机听取被考核者一课时以上的课堂教学。

第六条 舞蹈表演专业教师

1.参加舞蹈表演专业考核的教师。每人须准备5-7分钟的独舞。

2.表演后的自述与答辩;

3.随机听取被考核者一课时以上的课堂教学。

第七条 青年教师的教学示范课、公开课及音乐会等公开表演活动,凡内容及分量达到考核要求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考核专家小组同意后,可视为专业考核内容。

第八条 随机抽调被考核教师的教学反馈信息、上课考勤记录以及师德表现等情况反馈,作为评估考核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三章 评估考核的程序、等级及要求

第九条 参加评估考核的教师名单,在评估考核的两周前由评估考核小组直接指定,通知相关院系与被考核者。

第十条 不同院系相同专业的教师,评估考核采取统一标准。

第十一条 评估考核打分采取百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

第十二条 评估考核结果由评估考核专家小组向院长办公会汇报,由人事部门将考核结果通知到参加考核的教师本人。

第十三条 评估考核小组成员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前泄露有关评估考核情况及评估考核结果。

第四章 评估考核成绩与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不及格(59分以下)调离教师队伍,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及格(60—74)

离岗自费进修一年,要求期满后再次参加考评,进修后仍未达到良好分数线者,调离教师队伍,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 良好(75—84)

继续加强专业学习,向所在院系提交两年期的专业自修计划,由所在院系督促指导继续提高。

第十七条 优秀(85分以上)

由学院给予全院性的公开表彰并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经考核查实有下列违规、违纪者,不能获得优秀 等级。

1.在教学过程中,有迟到、早退、误课、旷课等不良反映的;

2.不遵纪守法,不遵守校纪校规者;

3.向学生或家长索取利益者;

4.所教专业主课学生有受校内记过以上处分者。

第十九条 评估考核结果由人事处存入个人业务档案。评估考核成绩将成为本人以后的业绩评估、职称评定及国内外专业进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原《西安音乐学院青年教师专业评估考核实施办法(试行)(西音院字〔2008〕第66)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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