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八届
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陕教高办〔2014〕12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为深入贯彻我省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工作会议精神,牢固确立人才培养在高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陕发〔2010〕10号),经研究,我厅决定在全省高等学校开展“第八届陕西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以下简称“省级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陕西普通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正式批准,含独立学院)中承担本科、高职高专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已获得前七届“省级教学名师奖”的教师不再参加本次评选。已退休的参评教师须为学校返聘教师,并由学校出具返聘证明。
二、表彰名额
表彰名额为70名,各校申报名额见附件1。
三、评选条件
(一)本科院校候选人原则上须具有15年以上(含15年,统计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高等教育教学经历;受聘教授职务(新建本科院校可放宽至副教授);2011—2013年,面向本校本科学生实际课堂教学不少于64学时/年(临床医学类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可包括临床带教学时数)。
(二)高职高专院校候选人原则上须具有10年(含10年,统计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以上高职高专教学经历;受聘副教授职务;2011—2013年,承担本校教学任务不少于240学时/年。
(三)其他条件依照《第八届陕西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指标体系(本科部分)》、《第八届陕西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指标体系(高职高专部分)》(见附件2)执行。
(四)“省级教学名师奖”评选优先考虑长期承担教学任务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优秀教师,特别是为低年级学生讲授基础课的优秀教师。现任校级领导获奖人数严格控制在表彰总数的5%以内。
四、评选程序
(一)符合上述评选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经择优推荐后上报省教育厅。
推荐候选人须经学校(院)教学委员会和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二)本届“省级教学名师奖”评选增加学生评价环节,各高校要广泛征询学生对推荐候选人现场教学或教学录像的效果评价,评价情况一并报省教育厅。
(三)省教育厅组织评审后,将在省教育门户网站的“公示公告”栏内及时公示本届教学名师奖的初步评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在公示期内,任何个人或学校如有异议,可向省教育厅反映。
五、申报材料及方式
(一)申报材料。
1.学校申报公文;
2.候选人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
3.候选人学生评价汇总表(见附件4);
4.候选人推荐表(见附件5、6,一式三份,含一份原件);
5.候选人个人资料清单(电子版)(见附件7);
6.候选人45分钟现场教学录像光盘一张。
(二)申报方式。
请各高校于2014年5月28日前,将申报材料第1、2项(一式一份)及相关纸质材料一并报送至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同时将第2项电子版(以学校名称.xls命名)发送到2000hejin@163.com;其他材料报送至西北工业大学教务处。
联系人及电话:周淼、何玉麒(高等教育处)
029—88668917
杨丹(西北工业大学教务处)
029—88493513,15029951296
六、工作要求
(一)各高校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省级教学名师奖”评选推荐工作,坚持标准,宁缺勿滥。
(二)各高校要将候选人情况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并开通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公示无异议方能推荐上报。
(三)申报教师须如实填写申报表,提交有关材料。凡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评选资格,追究学校的管理责任,教师本人连续三届不得申报“省级教学名师”。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4月30日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五
附件六
附件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