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实现音乐教育的培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教育教学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教学督导的任务是:在院长和主管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对本院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教学管理部门提供咨询和决策依据。
第三条 教学督导的对象和范围:本院各教学单位、教学辅助单位。
第二章 教学督导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 根据教学督导的任务,成立西安音乐学院教学督导专家组。
第五条 教学督导专家组设组长一名、组员若干名,由学院聘任,承担教学督导工作。
第六条 教学督导专家组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或同等学历,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的经历,具有高等艺术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经验,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身体健康;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第七条 院教学督导专家组开展下列活动:
(一)制定本院教学督导的工作计划和指导方案;
(二) 对教学单位、教学辅助单位,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教学政策、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督导;
(三) 根据教师教学工作管理条例,对各系的教育教学质量实施督导和检查,收集有关信息;
(四) 参与本院教学评价和专项评估工作;
(五) 对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院领导及有关部门汇报和反映情况,提出改进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接受院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咨询;
(六)组织教学督导专家组成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和法规,与外校教学督导工作进行交流。
第三章 教学督导的实施
第八条 教学督导的基本形式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
第九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可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 根据学院下达的督导通知书,制定督导方案或督导纲要;
(二) 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自评;
(三) 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检查或评估;
(四) 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情况和改进意见;
(五) 向院领导汇报督导情况。对教学评估结论提出参考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条 教学督导专家组采取下列方式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经常性检查督导工作:
(一) 听取有关情况汇报;
(二) 查阅有关文件、档案、教学大纲、教材、教案等资料;
(三) 听取及参加有关教学活动;
(四) 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进行个别访问、问卷调查、测试等;
(五) 参加研讨教学工作的有关会议。
第十一条 被督导单位应按照督导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并根据教学督导专家组的反馈意见进行整改和建设。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如有异议,可向教学督导专家组和学院申述或要求复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六月